• 乳癌篩檢沿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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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自1999年起推動百萬婦女乳癌篩檢計畫,以35歲以上女性為篩檢對象,由23個鄉鎮公衛護理師提供每三年一次乳房理學檢查、轉借乳攝、超音波檢查以及風險評估問卷調查。2002年實施二階段乳癌篩檢,邀請在百萬婦女乳篩計畫下風險評分>9之50-69歲女性參加乳攝篩檢。2004年國健署全面補助50-69歲婦女每2年一次乳癌篩檢。隨著2010年推動癌症防治品質精進計畫,乳癌篩檢年齡由50-69遂改為45-69歲,並加入40-44歲且二等親內曾患乳癌之婦女。至2016年將初篩篩檢結果BIRADS(3)納入陽性計算,雖然其可能為良性但仍建議追蹤6-12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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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    乳癌篩檢以45-69歲婦女以及40-44歲二等親曾罹患乳癌之婦女為篩檢對象,透過乳房X光攝影等專業設備檢查,檢查結果可分為三種,包含無異常或良性發現、短期追蹤評估以及高度懷疑惡性。若檢查結果為無異常或良性發現,則兩年後再做篩檢即可;若需短期追蹤評估,則須回診進行影像檢查;而若為高度懷疑惡性,則需回診由醫師進行診斷是否為乳癌,若為非乳癌,兩年後再進行篩檢即可,若確診乳癌則進入後續治療追蹤。